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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虚开发票!天津市数十家劳务公司被税务稽查并处罚!

明税
2024-08-28
关于我们ID:minterpku

成立8年来,明税累计为1000余家企业及高净值个人提供涉税法律服务,行业涉及高新科技、金融、影视、房地产、教育等多个领域。


近日,据天津市税务局税务稽查公告显示,天津鑫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冰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上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天辰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顺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博睿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加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云盛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琴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叶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劳务服务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税务稽查并处罚。
近日广东省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务派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促进劳务派遣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要求各地要厘清人力资源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边界和区别,防止借“劳务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规避劳务派遣规制。要紧紧抓住劳动者在谁的监督指挥下从事劳动关键环节认定“假外包、真派遣”,如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进一步深入调查双方是否构成劳务派遣关系: 在外包的业务方面,发包方对劳动者的工作业务量、内容等与业务直接相关的内容进行指挥管理;在对劳动者管理方面,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日常考核与处罚等与劳动者相关的事项由发包方监督管理;在劳动纪律方面,劳动者需遵守发包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对“假外包、真派遣”的用工行为,要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各地要充分运用“互联网+监管”,大力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执法检查,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专查等方式,对劳务派遣单位、用 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履行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行为 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非法派遣、欠薪欠保、同工不同酬、超比例用工、违反“三性”规定、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虚构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要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监督查检,坚决打击“假外包,真派遣” 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跨地区劳务派遣信息通报和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制度,有力打击利用跨地区派遣逃避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行为。日常监管中发现劳务派遣单位涉嫌虚开税票行为的违法线索,及时通报税务部门。对涉及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立案、快速审理、依法结案。要充分发挥调解服务平台作用, 积极将劳务派遣用工矛盾调处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具体处罚信息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二稽处〔2020〕9040号 

天津鑫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02MA06C6TGXD)
我局(所)于2019年09月06日至2020年1月2日对你(单位)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8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企业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于2018年7月至2018年9月累计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0份,涉及金额6614368.06元,税额198430.94元,价税合计6812799元。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前述80份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确定虚开,涉及金额6614368.06元,税额198430.94元,价税合计681279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天津鑫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二稽处〔2020〕9030号 

天津冰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1MA06EWE641)
我局(所)于2019年09月06日至2019年12月30日对你(单位)2018年9月21日至2019年8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企业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于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累计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0份,涉及金额4912725.07元,税额147381.73元,价税合计5060106.80元。
 二、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前述80份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确定虚开,涉及金额4912725.07元,税额147381.73元,价税合计5060106.8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天津冰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二稽处〔2020〕9059号 

天津上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1MA06B5UK0E)
我局(所)于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2月30日对你(单位)2018年4月16日至2019年8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企业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于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累计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涉及金额合计6236675.98元,发票税额合计193099.62元,价税合计6429775.6元。
二、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前述100份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确定虚开,涉及金额合计6236675.98元,发票税额合计193099.62元,价税合计6429775.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天津上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二稽处〔2020〕9056号 

天津天辰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1MA06BFG647)
我局(所)于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3月24日对你(单位)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8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企业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于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累计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9份,涉及金额合计6462818.86元,发票税额合计193884.55元,价税合计6656703.41元。
二、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前述89份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确定虚开,涉及金额合计6462818.86元,发票税额合计193884.55元,价税合计6656703.4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天津天辰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二稽处〔2020〕9058号 

天津顺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1MA06BD809L)
我局(所)于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1月2日对你(单位)2018年5月14日至2019年8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企业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于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累计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5份,涉及金额合计755539.82元,发票税额合计22666.18元,价税合计778206元。
二、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前述15份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确定虚开,涉及金额合计755539.82元,发票税额合计22666.18元,价税合计77820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天津顺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二稽处〔2020〕9085号 

天津博睿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1MA06EX0U4E)
我局(所)于2019年9月10日至2020年1月3日对你(单位)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8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企业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于2018年11月累计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0份,涉及金额741077.69元,发票税额合计22232.31元,价税合计763310元。
二、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前述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确定虚开,涉及金额741077.69元,发票税额合计22232.31元,价税合计76331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天津博睿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二稽处〔2020〕9046号 

天津市加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1MA06BN3A6A)
我局(所)于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12月27日对你(单位)2018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企业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于2018年6月至9月累计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7份,涉及金额929106.78元,合计税额27873.21元,价税合计956979.99元。
二、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前述1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确定虚开,涉及发票合计金额929106.78元,合计税额27873.21元,价税合计956979.9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天津市加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关于天津云盛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0〕50019号 

天津云盛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03MA06AEAB98)
 我局(所)于2019年9月11日至2019年11月11日对你(单位)2018年6月8日至2019年8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于2018年4月至6月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0份,金额1887262.38元,税额56617.87,价税合计1943880.25元。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前述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确定虚开,涉及金额1887262.38元,税额56617.87,价税合计1943880.2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天津云盛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建议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关于天津琴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0〕50016号 

天津琴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6MA06ANB42M)
 我局(所)于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11月11日对你(单位)2018年3月21日至2019年8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于2018年4月至6月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4份,金额4299028.08元,税额128970.82,价税合计4427998.9元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前述3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确定虚开,涉及金额4299028.08元,税额128970.82,价税合计4427998.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天津琴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建议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关于天津叶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0〕50013号 

天津叶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6MA06B8H37Q)
我局(所)于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11月11日对你(单位)2018年4月12日至2019年8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于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4份,金额2038590.98元,税额61157.74元,价税合计2099748.72元。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前述2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确定虚开,涉及金额2038590.98元,税额61157.74元,价税合计2099748.7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天津叶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建议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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